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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质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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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不能质押,只能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如果用于自用地上建筑物,其价值不与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如果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价值应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质押

1、可以设立质权的是财产权利,而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所以只能抵押,但不能设立质押权。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设立质押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处理中,如果用于自用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如果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所建造房屋的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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