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中,如果公职人员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导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就构成了“失职罪”。这种罪行属于一种疏忽过失型的犯罪,其实质是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或者本团体职务上,明知有危险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制止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侵占、职务贪污、职务失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未尽职责,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追究职务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职业人员或者其他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职务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