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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不予批捕后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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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若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予批捕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检察院对不予批捕后的追加监管措施

检察院对不予批捕后的追加监管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检察院决定不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时,为了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全稳定,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境、限制住所、限制通信、限制人员接触、限制活动范围等。通过这些措施,检察院能够在不予批捕的情况下,有效地监管嫌疑人,防止其对案件有任何干扰或逃避法律追责。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时限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追加监管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全稳定,包括限制出境、住所、通信、人员接触、活动范围等。具体实施和时限将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整,以保障案件进展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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