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篡改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借条。债主私自修改利息部分无效,本金仍有效。担保人在保证期满后不再负责,债主只能追讨借款人。债主偷偷修改还款时间让担保人重新承担责任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至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法律分析
私自篡改是无效的,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借条。
1、债主如果私自修改利息。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肯定无效的。只修改利息部分的话本金是无关的,也就是说本金无影响,那本金借出去的还是有效的。
2、有些有担保的借款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按照规定担保人已经免去了担保的责任,因此债主只能找债务人还钱,如果借款人实在没有钱了。对于这种情况,有些借出人会偷偷修改还款时间,意图让担保人重新背上担保责任。
其实债主的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担保人不再需要承担责任了。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结语
私自篡改是无效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变更借条。债主私自修改利息增加部分无效,本金借出仍有效。某些担保借款已过保证期,担保人责任已免,债主只能追讨借款人,不能偷改还款时间让担保人重新承担责任。债主单方面修改行为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人应提供真实情况,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应按实际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