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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借条私自加字怎么办?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常见的借条陷阱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陷阱。借条陷阱包括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身份证号、将借条写成收条、借款金额未用大写、偿还了借款未及时收回借条、以及借款时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等。为了防范借条陷阱,需要注意借条的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利息、签名、担保、语言文字以及借款时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等。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

如果借条上私自加字,您可以主张该借条无效。借条有造假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借条是伪造的,然后由法院移送给相关的机关来进行刑事罪名起诉。借条陷阱大致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身份证号,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为借款人。

2、借条系借款人提前准备好,但却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时借款人,经笔迹鉴定也非本人所写。

3、将借条写成收条,从而无法确定双方是借贷关系。

4、借款金额未用大写,出借方无痕迹的篡改了借款金额。

5、偿还了借款,未及时收回借条,出借人凭借条再次要求偿还。

二、打借条时怎么防范借条陷阱?

打借条时要想能真正有效防范借条陷阱,避免纠纷,以下的提示将至关重要:

1、名称: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3、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4、时间: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5、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6、签名: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7、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8、语言文字: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此外,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借条的产生必须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书写的条件,其中内容笔迹部分必须非常的清楚。并且借条书写完毕之后,不能够擅自的进行更改,对于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属于造假的情况,对于其效力不予认定。

拓展延伸

借条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虽然借条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合同,但有些借条可能会存在陷阱,使借款人陷入无法偿还债务的困境。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于借条上的陷阱:

1. 隐藏高利率:有些借条上可能会故意隐藏高利率,使借款人不知不觉地承担了更高的利息负担。

2. 限制偿还期限:有些借条可能会限制偿还期限,使借款人无法提前偿还债务,从而使借款人更加容易违约。

3. 忽略利息的计算:有些借条可能会忽略利息的计算,或者计算方式非常复杂,使得借款人难以理解和计算利息支出。

4. 没有明确的还款来源:有些借条上可能会注明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但是这些来源可能不可靠,或者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为了避免这些陷阱,借款人应该非常仔细地阅读借条,确保了解所有条款和条件。最好在签署借条之前,咨询律师或财务顾问,以确保自己不会签署具有不利条款的借条。

结语

借条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上私自加字,可能会导致该借条无效。出借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然后由法院移送给相关的机关来进行刑事罪名起诉。为了避免借条陷阱,出借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名称要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收条”;2、当事人要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3、金额要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4、时间要写清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5、利息要明确约定,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6、签名要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7、担保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8、语言文字要清晰,避免歧义。出借人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否则,即便借条受法律保护,也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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