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关于“非医保用药不赔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符合保险法第19条之规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付义务,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该条款应当无效。所以,就算对该条款尽了充分说明、提示义务,也应当自始不发生效力。
从保险目的来讲,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分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风险,减轻个人负担,并且使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得到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后,还需要考虑用药是否为医保用药问题,不但有违保险风险分担初衷,医生救治也易有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并未将非医保费用排除在医疗费之外;另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其举证,即医疗费只有不必要、不合理的才可在证据充分时被排除在赔付的医疗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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