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居时间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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