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光明路往东水牢队菜市场小门面,乙方是东边邻居与后面邻居,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现金款壹拾肆万捌仟元(¥148000.00元)。
二、乙方收到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包括建房层数、遮阴等理由)阻挠甲方正常建房施工。
三、东边与后面邻居:有什么问题全部由东边俩家负责并担保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乙双方应遵守协议,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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