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在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有权不继续抚养继子女。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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