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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后如何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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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交接,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需符合约定的状态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而出租人退还押金和相应的租金给承租人。

一、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的义务是:

1.出租人具有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

2.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二、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

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提前解除、租赁物灭失毁损。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东有权收回私房吗

房主一般无权采取强制手段,收回出租的私房。房东只能催告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搬离,如果租客拒绝搬走的,房东可以向起诉,然后根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私自使用强制手段。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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