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起诉书,审查案件定性,如果构成的话查看是否有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法庭辩论要完美。对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进行无罪辩护。但有些案件即使辩护律师认为无罪或者说具备了无罪辩护条件,但并不能肯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辩护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要认真分析起诉书。
第三,审查案件定性。是否构罪?定性是否有问题等。
第四,如果构成的话看有那些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
第五,法庭辩论要完美。
具体而言,下列三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一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如:轻微的过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县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安乐死案件(陕西汉中的蒲连生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轻微的寻衅滋事案件、数额不大的内部盗窃案件和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等,就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
二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进行无罪辩护。这方面案件,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中往往会遇到不少,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前不久宜宾市某开庭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专用案,因为控方提供的证据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无罪辩护证据,指控证据反而严重不足,针对这种证据情况,辩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庭审效果也很好。
必须特别强调: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否则可能导致重大失误和灾难性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是聂树斌案件,根据我的观察,正是由于律师不当放弃了无罪辩护而错误地选择了罪轻辩护,直接导致法官下定决心判决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一个十分令人痛心的悲剧,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也是是十分令人震撼的悲剧。
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进行无罪辩护。如:夫妻之间见死不救案件(李方某不作为杀妻案件是无罪判决),教唆自杀与相约自杀案件(广西相约自杀案件未作犯罪认定、但邵建国见死不救案判决有罪),生命权针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案(如李巧某生命权紧急避险案件是无罪处理),组织、容留“手淫”案件(如广东省佛山市手淫案是无罪处理)等,原则上都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做罪轻辩护,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充分展开量刑辩护,这样处理往往十分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予以列举和论证。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如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议庭或者引导合议庭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决定。
不过,这里有四个比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提出来大家思考:
其一,强调“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而不是强调“被告人”也必须选择无罪辩护。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明确澄清一下,因为有些案件即使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无罪或者说具备了无罪辩护条件,但是并不能肯定最终就一定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时十分有必要兼顾“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轻判。因此,“被告人”不宜轻易地采取明显的、甚至强硬的无罪辩护策略,否则,被告人将“死的很惨”、判刑很重;如果出现这种局面,我认为难说律师辩护是成功的、无可指责的。
拓展延伸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无罪辩护是一种有效的应对策略。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无罪辩护。首先,律师需要审查案件证据,确认是否存在足以推翻控诉的证据。其次,律师需要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找到可能影响判案的法律条款。最后,律师为当事人制定无罪辩护策略,并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护和辩论。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律师通过以上策略,可能会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存在问题,或者控诉中的罪名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出无罪辩护,从而使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结语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辩护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二是认真分析起诉书,三是审查案件定性,四是如果构成的话查看是否有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五是法庭辩论要完美。对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辩护律师也应当选择无罪辩护。但有些案件只能做罪轻辩护,需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列举和论证。最后,要注意兼顾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争取轻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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