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出资的按出资的金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份,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首先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数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份《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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