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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规征收补偿决定能否撤销?如何撤销?

来源:客趣旅游网

导言: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是需要依照法律程序逐步推进,如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且确保征收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依法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等等。如果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则市县级政府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但是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仍有违法之处,则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案情简介:

原告刘女士等人在新疆某县某综合市场拥有合法商铺。2017年某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刘女士等人的商铺位于征收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方案不合理,原告刘女士等人就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21年4月5日,某县政府针对刘女士等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评估程序违法,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此,刘女士等人在委托北京一讼律师代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首先关于本案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问题。第一,由于被告某县政府没有向原告等人依法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第二,原告等人对被告某县政府按照“住改非”标准确定其搭接房的补偿金额有异议,但是某县政府并没有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对案涉搭接房屋进行核实认定,出具书面的核实认定意见并已依法送达,剥夺了原告等人对搭接房屋认定标准提出复核的权利,故案涉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其次关于案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和证据问题。第一,被告某县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中确定产权置换面积的依据为新疆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但是被告某县政府未向法院提交该份报告,因此补偿决定缺乏证据支持。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案涉补偿决定中只规定了产权调换一种补偿方式,侵犯了原告等人的选择权利。第三,被告某县政府未提供其确定搭接房屋补偿标准的依据。第四,房地产评估公司的现场踏勘记录及入户调查表没有原告等被征收人签字,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部分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律师点评:

政府违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但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被征收人需要了解补偿决定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如本案中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依法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对该报告行使复核、申请鉴定的权利;只规定了产权调换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侵犯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确定补偿标准的证据不足等违法行为,只有明确了补偿决定的违法点才能对症下药,胜诉的机率才会更大。但个案不具有普适性,实际生活中,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不一而足,面对这些违法行为需要专业从事房屋征收领域的律师进行指导操作,否则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征收人往往找不到违法行为的关键之处,也自然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有力的支持。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办理,有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后台私信联系或到所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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