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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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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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