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有四个方面,包括留置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必须有债务、债务人必须没有同时履行债务的能力、留置权人必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留置合同。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动产的占有必须与债权相联系,且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经到了履行期。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
法律分析
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留置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务人必须有债务;
3. 债务人必须没有同时履行债务的能力;
4. 留置权人必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留置合同。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没有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而丧失占有权,他将在诉讼后恢复占有,那么留置权将受到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关于占有的原因,各国民法都规定占有不应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二,动产的占有必须与债权相联系。这是各国立法的通则。然而,对于什么是牵连关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债权债权关联说(债权关联说)和债权财产关联说两种观点。根据债权理论和债权含义理论,留置权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相对人的债权必须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牵连的。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经到了履行期,即债权已经到了偿还期,因此无论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都可以成立留置权(迟延履行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就意味着债务人被迫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作为留置权的条件。(4)不得有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一般成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所以这个条件叫做留置权的否定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一是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当事人约定可以排除留置权。二是违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第三,留置权与债权人的债务相冲突。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即成为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和债务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根本保障。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留置权并非万能,也存在一些否定条件。首先,留置权需要债务人已经届满法定期限,否则留置权将无法成立。其次,留置权需要债务人的财产与债务本身有牵连关系,否则留置权也无法成立。此外,留置权需要债务人没有同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否则留置权也会受到。最后,留置权需要债务人没有同时具有留置权的情形,否则留置权也会受到。因此,在留置权成立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否则留置权可能会受到或撤销。
结语
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有债务且没有同时履行债务的能力、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留置合同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间接、单独或共同占有。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必须与债权相联系,且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到履行期。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包括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有债务且没有同时履行债务的能力、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留置合同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包括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违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留置权与债权人的债务相冲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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