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其他非上述单位,从业人员数量是决定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关键。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法律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从业人员数量在三百人以下的单位,则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委托了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单位本身仍然要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