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有退换货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需要标识产地,《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并未规定产品的产地必须标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的产地方能成为必须标注的内容,如《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时,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标明产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