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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相关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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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诉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三是反诉必须在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3种观点: 一、什么叫反诉1、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的行为。反诉需具备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必须在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二、反诉和抗辩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而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2、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性,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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