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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一、请2021年7月10日—20日经南京禄口机场入昆返昆人员立即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共同生活、工作等人员身体状况,异常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二、如非必要,近期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前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昆后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请大家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请2021年7月10日—20日经南京禄口机场入昆返昆人员立即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共同生活、工作等人员身体状况,异常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二、如非必要,近期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前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昆后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请大家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1种观点: 1、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2、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发放时限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以国家、省宣布开始和结束应急状态的时间为准。目前,财政部预拨的4亿元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已及时足额预拨至各区及相关市属单位。这笔费用可用于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而且将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总的来说,这个分类标准是按照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的。其中计算标准是: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此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2种观点: 2022年疫情补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并不是全国统一实施,也不是每个地方都有的。根据2022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的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的补助,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对于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参与政府布置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户可以先根据我国社保综合服务平台领到,住户登录平台以后必须点一下网页页面上边的失业待遇领取,随后进到到领取页面,随后必须点一下申请办理开启地区查询,查询一下自身之前的参保地是不是开通了在网上领取的业务流程,假如参保地开通了在网上业务流程就可以直接点一下右边的在网上领取,依照提醒申请办理就可以了。住户还可以根据手机12333手机软件申请办理,住户下载应用以后可以先点击登录选择项,随后在注册界面键入自身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依照提醒领到电子社保卡。住户领到电子社保卡以后可以直接回到手机软件的主页,随后点一下失业证申请办理就可以了。疫情补贴主要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人社部门和民政派发的,如果是居民个人必须领到疫情补贴,能够登陆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者是民政的官网查询现行政策。疫情补贴政策2022的对象?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2、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法律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第三条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请2021年7月10日—20日经南京禄口机场入昆返昆人员立即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共同生活、工作等人员身体状况,异常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二、如非必要,近期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前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昆后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请大家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请2021年7月10日—20日经南京禄口机场入昆返昆人员立即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共同生活、工作等人员身体状况,异常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二、如非必要,近期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前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昆后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请大家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一、请2021年7月10日—20日经南京禄口机场入昆返昆人员立即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共同生活、工作等人员身体状况,异常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二、如非必要,近期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前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昆后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请大家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云南旅游防疫政策如下:据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文化旅游防控组消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对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或全程接种的市民,无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接种记录、测量体温无异常,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即可正常进入全市旅游景点景区、公园。景区开放总体要求:(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抓紧抓实抓细旅游景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明确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二)坚持科学防控。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对旅游景区开放承载量和接待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分级管理,科学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疫情高风险地区旅游景区该暂停运营的要立即暂停运营。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上限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确定,不搞“一刀切”。(三)坚持精准防控。要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补上短板漏洞。继续面向公众主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预约旅游、厉行节约等宣传引导,强化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培育文明旅游、预约旅游和节约粮食的良好习惯。二、加强景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四)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要关心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疏解疏导。(五)强化疫情防控培训。加强对员工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上岗前具备必须的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敏感度和处置能力。(六)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三、做好景区公共卫生和场所防控(七)加强清洁消毒。应及时对景区密闭建筑、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游乐设备、餐饮场所等进行通风换气、清洁消毒。景区内洗手、喷淋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和免洗消毒液。做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景区内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化运输。(八)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各景区应根据实际,结合区域功能和项目类型,加强对游客中心、演艺场馆等重点场所和游船、交通车辆、索道、游乐等重点设施的精准防控,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和场所,要强化局部卫生管理和防控措施。(九)做好安全保障。要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要做好医务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要确保设备安全,应对景区交通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重要节假日、大型活动前,要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防控漏洞和风险点并督促整改到位。四、强化景区游览管理(十)加强流量管理。景区要科学合理设置游客接待上限,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景区内演艺场馆应实施专门预约管理,合理设置观众最大接待量和观看演出时观众的间距。有效采取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做好游客流量关口前置管控。(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应实行实名制购票,做到可查询可追踪。鼓励景区积极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手段,做好游客信息动态监测。(十二)加强入口管理。应对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正常者方可进入。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查验区域,加强秩序管理,避免造成人员车辆拥堵。对3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十三)加强游客防护。鼓励景区采取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扫码支付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接触。在密闭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外场所,游客均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保持交通、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落实“一米线”要求。(十四)防止人员聚集。应采取分时段、间隔性办法安排游客入园。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狭窄通道等容易出现人员聚集位置要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游客秩序管理。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避免瞬时拥堵。(十五)优化游览环境。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无污染餐具,反对餐饮浪费,减少各项废弃物产生,优化游览环境。(十六)加强现场巡查。应配备人员加大景区巡查力度,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旅游等行为进行及时劝诫,切实维护好景区游览秩序。演出时场馆内应设置专门人员,提醒观众、服务员、演员规范佩戴口罩。(十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游客服务中心、提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及时发布景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和防控知识,加强冬春季游客健康知识宣传,帮助游客掌握防护要点,引导游客增强防护意识、配合防控工作。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十八)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旅游景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等要求,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游客安全有序游览。(十九)加强沟通联动。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动,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二十)做好应对处置。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发现疑似症状员工或病例的景区,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3种观点: 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请2021年7月10日—20日经南京禄口机场入昆返昆人员立即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密切关注共同生活、工作等人员身体状况,异常情况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二、如非必要,近期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确须前往的,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昆前主动报告所在单位、目的地社区(村组)和疫情防控部门,返昆后配合执行相关防控措施。三、如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请全程佩戴医用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诊治,就医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请大家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1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3种观点: 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对所有入滇人员继续进行严格的体温检测,并设置临时留验区,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隔离留观。二、对所有来滇、返滇人员实行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健康申报表》。三、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自觉向单位、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从其他地区来滇、返滇的人员,自抵滇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云南腾冲防疫政策最新:1、入境人员:抵滇时施行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其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2、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即日起抵滇的,一律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期间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转入定点医院治疗;3、低风险地区:对从高风险地区中的低风险区来返滇人员,测温有序通行;4、常态化防控地区防控政策规定:对有本土疫情但未划定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测温有序通行;5、其他特殊情况来返滇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对密接的密接,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5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满10天的人员,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昭通防疫办电话号码如下:0870-2225338昭通市疫情防控0870-2225064昭阳疫情防控0870-8120799鲁甸疫情防控鲁甸疫情防控0870-5120529彝良疫情防控0870-5931824大关疫情防控0870-7127266巧家疫情防控15750125002永善疫情防控0870-3033331盐津疫情防控0870-3133189镇雄疫情防控0870-7625080绥江疫情防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腾冲抗疫出入规定:1、近14天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德宏州旅居史及云南健康码红码的来(返)腾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居家健康监测;近14天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及云南健康码黄码的来(返)腾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近14天从有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州市、省内边境县(市)来(返)腾人员,持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腾,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低风险地区来(返)腾人员持云南健康码绿码、通信行程卡绿码入腾。2、进入猴桥镇猴桥社区、轮马社区、胆扎社区,滇滩镇联族社区,明光镇麻栎社区、自治社区6个抵边社区的,需向属地乡镇疫情指挥部申报,同意后持通行证和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入。传染病是一种能够在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并广泛流行的疾病,经过各种途径传染给另一个人或物种的感染病。通常这种疾病可借由直接接触已感染的个体、感染者的体液及排泄物、感染者所污染到的物体,可以通过空气传播、水源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土壤传播、垂直传播(母婴传播)、体液传播、粪口传播等。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中国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40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2种观点: 昭通防疫政策如下:1、入境人员:抵滇时施行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其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2、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即日起抵滇的,一律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期间做好个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转入定点医院治疗;3、低风险地区:对从高风险地区中的低风险区来返滇人员,测温有序通行;4、常态化防控地区防控政策规定:对有本土疫情但未划定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测温有序通行;5、其他特殊情况来返滇人员:对密切接触者,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对密接的密接,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5天居家健康监测;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满10天的人员,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云南旅游防疫政策如下:据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文化旅游防控组消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对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或全程接种的市民,无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接种记录、测量体温无异常,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即可正常进入全市旅游景点景区、公园。景区开放总体要求:(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抓紧抓实抓细旅游景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明确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二)坚持科学防控。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对旅游景区开放承载量和接待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分级管理,科学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疫情高风险地区旅游景区该暂停运营的要立即暂停运营。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上限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确定,不搞“一刀切”。(三)坚持精准防控。要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补上短板漏洞。继续面向公众主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预约旅游、厉行节约等宣传引导,强化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培育文明旅游、预约旅游和节约粮食的良好习惯。二、加强景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四)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要关心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疏解疏导。(五)强化疫情防控培训。加强对员工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上岗前具备必须的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敏感度和处置能力。(六)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三、做好景区公共卫生和场所防控(七)加强清洁消毒。应及时对景区密闭建筑、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游乐设备、餐饮场所等进行通风换气、清洁消毒。景区内洗手、喷淋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和免洗消毒液。做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景区内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化运输。(八)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各景区应根据实际,结合区域功能和项目类型,加强对游客中心、演艺场馆等重点场所和游船、交通车辆、索道、游乐等重点设施的精准防控,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和场所,要强化局部卫生管理和防控措施。(九)做好安全保障。要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要做好医务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要确保设备安全,应对景区交通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重要节假日、大型活动前,要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防控漏洞和风险点并督促整改到位。四、强化景区游览管理(十)加强流量管理。景区要科学合理设置游客接待上限,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景区内演艺场馆应实施专门预约管理,合理设置观众最大接待量和观看演出时观众的间距。有效采取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做好游客流量关口前置管控。(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应实行实名制购票,做到可查询可追踪。鼓励景区积极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手段,做好游客信息动态监测。(十二)加强入口管理。应对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正常者方可进入。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查验区域,加强秩序管理,避免造成人员车辆拥堵。对3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十三)加强游客防护。鼓励景区采取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扫码支付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接触。在密闭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外场所,游客均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保持交通、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落实“一米线”要求。(十四)防止人员聚集。应采取分时段、间隔性办法安排游客入园。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狭窄通道等容易出现人员聚集位置要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游客秩序管理。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避免瞬时拥堵。(十五)优化游览环境。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无污染餐具,反对餐饮浪费,减少各项废弃物产生,优化游览环境。(十六)加强现场巡查。应配备人员加大景区巡查力度,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旅游等行为进行及时劝诫,切实维护好景区游览秩序。演出时场馆内应设置专门人员,提醒观众、服务员、演员规范佩戴口罩。(十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游客服务中心、提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及时发布景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和防控知识,加强冬春季游客健康知识宣传,帮助游客掌握防护要点,引导游客增强防护意识、配合防控工作。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十八)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旅游景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等要求,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游客安全有序游览。(十九)加强沟通联动。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动,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二十)做好应对处置。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发现疑似症状员工或病例的景区,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1种观点: 曲靖防疫政策最新当前,全市疫情形势复杂,疫情防控任务重。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举全市之力打赢疫情防控这场大仗、硬仗。在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赶集点暂停摆摊,但生活物资不必担心。自2022年11月20日0时起,发生本地疫情的县(市、区)暂停农村集市赶集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赶集活动暂停期间,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不串门、不聚集,非必要不外出。广大群众需要购买生活物资的可以错峰到就近超市、商场购买。  二、酒席宴会暂停举办,但人情依然存在。全市暂停一切“除丧事简办外”的非必要聚集性活动,并提倡“喜事缓办,宴会不办”,属地村(社区)必须明确一名村(社区)干部,负责农村家宴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和参加聚集性活动人员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和监管,并进行现场管理。  三、机关单位率先垂范,减少群体性活动。各机关单位举办各类聚集性活动必须向主管部门报批,属地指挥部报备,签订承诺书,做到“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所有参加聚集性活动人员持有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四、重点场所同抗疫,阻断疫情传播链。各宾馆、酒店、超市、餐馆、快递、学校、药店及其他经营性场所要认真落实测温、扫码、登记、戴口罩、查验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等防护措施。  五、个人防护需做好,家人安心有保障。广大市民要增强防护意识,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做好个人防护,坚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不扎堆、不聚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六、官方消息应关注,勿让谣言乱人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随时关注官方发布的防疫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不配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2种观点: 云南旅游防疫政策如下:据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文化旅游防控组消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对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或全程接种的市民,无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接种记录、测量体温无异常,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即可正常进入全市旅游景点景区、公园。景区开放总体要求:(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抓紧抓实抓细旅游景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明确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二)坚持科学防控。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对旅游景区开放承载量和接待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分级管理,科学动态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疫情高风险地区旅游景区该暂停运营的要立即暂停运营。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上限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确定,不搞“一刀切”。(三)坚持精准防控。要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防控,补上短板漏洞。继续面向公众主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预约旅游、厉行节约等宣传引导,强化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培育文明旅游、预约旅游和节约粮食的良好习惯。二、加强景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四)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要关心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及时做好疏解疏导。(五)强化疫情防控培训。加强对员工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培训,确保员工上岗前具备必须的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敏感度和处置能力。(六)严格上岗工作规范。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聚集。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三、做好景区公共卫生和场所防控(七)加强清洁消毒。应及时对景区密闭建筑、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游乐设备、餐饮场所等进行通风换气、清洁消毒。景区内洗手、喷淋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和免洗消毒液。做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及门把手、电梯按钮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保持景区内清洁卫生,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密闭化运输。(八)强化重点环节管理。各景区应根据实际,结合区域功能和项目类型,加强对游客中心、演艺场馆等重点场所和游船、交通车辆、索道、游乐等重点设施的精准防控,对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项目和场所,要强化局部卫生管理和防控措施。(九)做好安全保障。要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要做好医务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要确保设备安全,应对景区交通和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重要节假日、大型活动前,要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防控漏洞和风险点并督促整改到位。四、强化景区游览管理(十)加强流量管理。景区要科学合理设置游客接待上限,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景区内演艺场馆应实施专门预约管理,合理设置观众最大接待量和观看演出时观众的间距。有效采取智慧引导等手段,科学分流疏导游客,做好游客流量关口前置管控。(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应实行实名制购票,做到可查询可追踪。鼓励景区积极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手段,做好游客信息动态监测。(十二)加强入口管理。应对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正常者方可进入。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查验区域,加强秩序管理,避免造成人员车辆拥堵。对3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人群可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十三)加强游客防护。鼓励景区采取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扫码支付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接触。在密闭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外场所,游客均需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保持交通、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落实“一米线”要求。(十四)防止人员聚集。应采取分时段、间隔性办法安排游客入园。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狭窄通道等容易出现人员聚集位置要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游客秩序管理。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避免瞬时拥堵。(十五)优化游览环境。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无污染餐具,反对餐饮浪费,减少各项废弃物产生,优化游览环境。(十六)加强现场巡查。应配备人员加大景区巡查力度,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旅游等行为进行及时劝诫,切实维护好景区游览秩序。演出时场馆内应设置专门人员,提醒观众、服务员、演员规范佩戴口罩。(十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游客服务中心、提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及时发布景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和防控知识,加强冬春季游客健康知识宣传,帮助游客掌握防护要点,引导游客增强防护意识、配合防控工作。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十八)落实主体责任。旅游景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旅游景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等要求,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游客安全有序游览。(十九)加强沟通联动。加强与当地卫生防疫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动,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二十)做好应对处置。应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发现疑似症状员工或病例的景区,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加强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消毒工作,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3种观点: 曲靖最新的防疫政策如下:1、全区除高风险区外的各类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限流、扫场所码、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及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各项疫 情防控措施,正常复业。药店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一退两抗”药品的销售、登记及管理;2、除高风险区外的各类企业、项目工地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有序复工复产;3、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培机构,返校时间以教育部门通知为准;4、所有进入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扫场所码、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及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禁止红码、黄码人员进入公共场所;5、全区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严格实行闭环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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