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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考加分项目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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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招生应依据学生2021年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不得录取生源地的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二是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按照国家严格控制学校大校额、大班额要求,明确提出了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每年招生计划必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三是刚性执行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在充分考虑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状况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因素后,分县(市、区)、分学校正式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预留机动计划,不追加招生计划。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四是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30%。五是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进一步规范了招生宣传、中考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办法、实施录取、录取结果确认、学生报到、学籍注册等八个流程。特别对录取结果确认提出了要求,要求市、县两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必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各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须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各普通高中要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六是严禁违规招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高中招生的要求,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特别提出严禁违规招生的“九个严禁”: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法律依据:石家庄市《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6.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石家庄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石家庄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石家庄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为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第2种观点: 一是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招生应依据学生2021年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不得录取生源地的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二是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按照国家严格控制学校大校额、大班额要求,明确提出了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每年招生计划必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三是刚性执行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在充分考虑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状况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因素后,分县(市、区)、分学校正式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预留机动计划,不追加招生计划。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四是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30%。五是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进一步规范了招生宣传、中考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办法、实施录取、录取结果确认、学生报到、学籍注册等八个流程。特别对录取结果确认提出了要求,要求市、县两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必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各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须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各普通高中要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六是严禁违规招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高中招生的要求,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特别提出严禁违规招生的“九个严禁”: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法律依据】石家庄市《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6.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石家庄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石家庄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石家庄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为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是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招生应依据学生2021年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不得录取生源地的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二是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按照国家严格控制学校大校额、大班额要求,明确提出了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每年招生计划必须控制在2000人以内,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三是刚性执行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在充分考虑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规范办学状况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因素后,分县(市、区)、分学校正式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预留机动计划,不追加招生计划。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四是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30%。五是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进一步规范了招生宣传、中考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办法、实施录取、录取结果确认、学生报到、学籍注册等八个流程。特别对录取结果确认提出了要求,要求市、县两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必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各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须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各普通高中要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普通高中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六是严禁违规招生。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高中招生的要求,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特别提出严禁违规招生的“九个严禁”: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法律依据】:石家庄市《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石家庄市招生管理办法》6.2021年,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核准,可以在石家庄市开展自主招生,不得在石家庄市公布中考成绩前录取学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招收已被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石家庄市划定的市、县(区)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7.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石家庄市录取结束后,需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7月30日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应包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学籍号、准考证号、中考成绩、初中毕业学校)致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回函确认。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的录取名单是我市被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学生注册高中学籍的唯一依据,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为未经石家庄市教育局确认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2)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民警子女照顾10分。(3)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河北省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和相应的办法执行,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6)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法律依据:《石家庄明确中考加分项目》 (1)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教育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2)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民警子女照顾10分。(3)驻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河北省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和相应的办法执行,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6)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民警子女照顾10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法律依据:《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增了现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或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工作累计满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等群体。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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