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产权登记类型有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1、设立产权登记:当行政事业单位初次拥有国有资产时,必须进行产权登记。这种登记主要确认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拥有。
2、变动产权登记:当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变动时,如增加、减少、置换、价值变动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这种登记主要记录资产变动的具体情况,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撤销产权登记:当行政事业单位不再存在或资产发生转移时,需要进行撤销产权登记。这种登记主要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权利,同时确认新的权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