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的孳息如何处理人民依法扣押抵押财产的孳息处理如下:1、抵押财产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收入,如树木结果、牲畜产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是指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依法工资产生的收入;2、抵押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毫无疑问,它的孳息应该归抵押人所有;3、但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依法扣押的,此时的孳息不能归抵押人所有。否则会变相鼓励抵押人拖延抵押财产的处理,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4、抵押财产被扣押后,自然孳息的取得不涉及第三人,但法定孳息的取得依赖于义务人的支付。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偿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扣押事实的,义务人不能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不能低于孳息。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有什么?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三、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优先拿来做什么质押期间质押物产生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是有权处理质押物孳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孳息的,该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如果是交付后产生孳息的,则归买受人所有。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