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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提存的货物或者价款,是否可以取回?

来源:客趣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存物的损失一般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是有关部门在提存时存在过失,则由该提存机关承担提存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就其承担的债务进行提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将由债权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返还财产不能可以提存。《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2.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有定期存款单,没存款人身份证,知道密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定期存款到期可以凭借取款人身份证取出,可是如果没有到期是不能够取出的,以下为具体办法:1、本人取款:①到期取款本人不需要携带身份证;②提前支取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前去取款。2、他人支取:他人不能提前支取存款,到期后他人支取必须携带取款人的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1、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2、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3、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款到期不需要核实身份证,凭存单和密码就能支取的,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第一种是,支取金额小于5万,而且存单没有设定自动转存的。第二种是,支取金额小于5万,存单设定了到期自动转存,那在到期日当天可以凭借存单和密码支取,早于或晚于到期日当天都不行。比如你的存单到期日是2018年7月25日,小于5万存单支取可以在25日当天凭借存单和密码直接支取,如果超过25日,比如26日支取你就必须出示身份证,因为这种情况属于提前支取(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存款一般在存款到期日后次日生效)。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3种观点: 主要看取款的额度。5万以下不用身份证 ,5万以上需要身份证。活期存折如果取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只需要密码便可以取款;如果额度在5万以上,是存折开立人本人取款的,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如果额度在5万以上,非本人取款的,需要携带开立人的身份证与取款人的身份证。若是招商银行存折,支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可不用出示身份证,大于或等于一万元建议带上身份证。拓展资料一、存折取钱一定要本人吗?如果用户在银行更新过身份信息,活期存折可以让亲属代理办理取款业务,不一定要本人亲自办理。如果没有更新过身份信息,则很多业务都被暂停,所以必须要本人去银行将身份信息更新后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从2019年开始,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银行陆续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于一些身份证信息过期,工作职业不详细、居住地址不详细、纳税人不明确的用户都需要本人持卡,持有效日期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更新信息业务后,才能办理存取业务。如果过期后30日内不更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POS机刷卡,理财购买,转账汇款等业务均会被暂停。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银行推出了向上办理业务,一些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均可以更新身份信息,更新后业务就不受。二、用存折取钱需要什么?1.存折怎么取钱 ?第一步:拿着存折去银行,取号,然后坐着排队等。等叫到你的号了,去柜面把存折给工作人员,告诉她你要取多少钱。第二步:过一会银行系统提示输入提现的密码,输入密码后,按“确认”;第三步:密码正确,便可领钱了,然后清点一下现金数是否正确。(超过五万的取现需要提供取款人的身份证和户主身份证)2.存折密码忘了怎么办? 如果存折密码不慎忘记了,是可以重新设置密码的。带上身份证去原开户机构申请密码挂失,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确认是存折账户本人,当时就可以办理密码重置。如果不是户主本人,就只能先挂失,等七日后再重置密码。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一、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1、提供有关资料。存货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向保管方提交和说明储存入库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情况,以及验收货物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并协商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检验和交接工作。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的,由存货方负责。2、负责包装完好。保管物要求包装的,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因包装不合标准造成保管物损坏的,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装不牢固或整存零取的保管物,需要保管人代为维修、改装或者重新包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需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3、存放危险物资、易腐物资的特殊要求。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资和易腐物资,应遵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存货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存放物的性能及预防危险的具体方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不履行此项义务,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造成保管人或他人物资毁损、人身伤亡的,存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按期提取保管物。合同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依保管人的正当请求,存货人应及时提取保管物。到期不提货的,存货人应支付超期保管的保管费,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存货人超过保管期限,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避免保管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应由存货人负责。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保管物,保管人有权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处理。5、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人为履行保管义务而支付的、超过保管人正常支出范围、又属于维护保管所必须的费用,应由存货人负担。存货人应于保管期限届满时,按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存货人要求提前终止保管关系的,其报酬原则上仍按原定保管期限计算。属于需要特殊保管设备、技术的物品的保管报酬,应按特殊标准计算。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第2种观点: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一、仓储合同这样算是委托诺成合同吗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二、提存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三)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四)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五)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六)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八)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九)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十)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3种观点: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一、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二、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什么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待履行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提存无的,债务人可以将提存物取回,提存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五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待履行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提存无的,债务人可以将提存物取回,提存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五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待履行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提存无的,债务人可以将提存物取回,提存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五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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