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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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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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