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房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房产。这些房产包括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屋。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和军产三种类型。
一、国有房产的分类
1. 直管产: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产,主要包括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的房屋。这类房产主要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少部分免租拨用给单位。
2. 自管产:也称单位自管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3. 军产: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二、国有房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国有房产是全民所有制的房产,是房产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在我国房产经济中,国有房产占据重要地位,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改善人民居住生活的源泉。依靠国有房产经济的作用,国家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房产经济的职能,将房产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使房产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生活需求。
三、国有房产的特征
1. 主体唯一性和统一性:国有房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有房产的所有人或分享所有权。国家对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以利于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
2. 神圣不可侵犯性:国有房产是全民所有制的房产,是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房屋所有权。
3. 社会性:国有房产必须用于社会生产和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需要。
4. 客体广泛性:国有房产的使用范围没有限制,任何用房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四、国有房产的来源
国有房产的来源有三种:国有化、私房改造和建造新建房屋。国有化是通过接管、征收、没收等强制手段将他人房屋收归国家所有。私房改造包括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建造新建房屋是国家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基本形式。
五、国有房产管理
国有房产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房产产权界定、建造、分配使用、合理经营等方面进行指导与约束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房产开发计划的科学编制、房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等。
六、国有房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房产所有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有房产的调查、清查、确认产权归属,制定国有房产开发方案,指导合理使用与经营国有房产,监督其活动遵纪守法,处理国有房产纠纷,打击侵蚀国有房产权益的犯罪行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