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释义,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并应当退还。根据该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和受让方应平等协商确定流转费用及其他相关事项。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将被要求退还扣留的收益。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承包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受让方平等地协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如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那么,承包方不仅可以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费用,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明确流转费用归承包方所有。本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违反这一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与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的限制与规定。根据该条款,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面积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对承包土地的流转、转让和抵押的限制,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款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土地承包秩序和农民的利益。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与规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惩罚和退还要求。该条款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土地承包秩序。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与受让方可以平等协商土地流转事宜,确保双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与规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