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
鉴于您(胡,男,汉族,X年X月XX日生,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号房,居民身份证号:)一直没有按照您与本人于X年X月XX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履行应当由您先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导致本人无法按《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开展后续相关工作,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为保持贵我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达到合作的预期目标,请您在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当先由您履行而拖延至今尚未支付的合同保证金、租金等主要合同义务。如您在催告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仍不履行应当由您先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贵我双方的项目合作目的,贵我双方于X年X月XX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自本催告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解除。并由您承担不能实现项目合作目的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