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地区,防火期为春秋两季,春季通常为3月15日至6月15日,戒严期为5月份, 秋季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戒严期为10月份;中部和西南部防火期只有一个, 就是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的4月15日,戒严期为1月份;西北地区防火期为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戒严期为8月份;而在我国东南沿海一带防火期为长年的,也没有明显的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止病虫鼠害等特殊情况确切需要野外用火时,应当经县级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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