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优惠一般不算受贿,但是如果买房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买的房屋就属于受贿。
买房优惠一般不算受贿,但购房优惠明显超出不合理范围时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引用法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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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优惠一般不算受贿,但购房优惠明显超出不响场合理范围时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控处般仍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离雷走层而其们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备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须川江济换燃动司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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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优惠一般不算受贿,但购房优惠明显超出不合理范围时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试础送等察直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房屋优惠价受贿怎么处理房产
房屋优惠价不属于受贿。买房优惠一般不算受贿,购房优惠明显超出不合理范围时涉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其余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余人财物,为其余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买房优惠现房是不是就是受贿
买房优惠一般不算受贿,但购房优惠明显超出不合理范围时涉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买房优惠型受贿是否没收孳息
买房优惠型不属于贿赂,不需要没收,
低价买房多少违法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受贿罪,具体数额依情况而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如何认定领导干部低价购房
在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进程中,传统犯罪往往披上新型的外衣,受贿犯罪亦是如此。其中,在买房时索取或接受特殊低价优惠,成为相较于传统现金型受贿更为隐蔽的犯罪手段。
事实上,司法机关对此早有预见。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以下简称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受贿意见》)中规定了十种有别于传统现金型受贿的新型受贿行为,“低价买房型受贿”赫然在列。根据该《受贿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不论是司法人员还是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受贿案件过程中,如何确定究竟是市场化的优惠还是权钱交易的幌子,笔者就此作简要论述,与诸位探讨。
一、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根据两高的《受贿意见》,认定低价买房型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这一条件。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何为“明显”低于市场价确立标准。低于多少算“明显”?多少又算“不明显”?
(一)差价的绝对数不是认定“明显”的依据
有观点认为,买房人获取优惠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达到受贿罪的构罪金额标准3万元即可认定为“明显低价”。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在当前房价高企的市场环境下,一套一线城市的普通房产,开发商哪怕只给予1%的折扣,有时候也相差10万元以上,如因此就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低价购房型受贿”,显然过于偏激。因为影响开发商定价的因素有很多,如销售时间、付款方式、楼层、户型等等,都会对售价产生影响,“砍价”能力较强的购房者,通过自己“砍价”,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优惠。如仅仅以差价的绝对数达到受贿罪的构罪标准就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未免过于严苛。
(二)民法的标准不能认定刑事犯罪
还有人提出,根据《全国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法典纪要》)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此得出百分之三十的折扣率可以作为评判是否属于“明显低价”的标准。
笔者认为,民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因此参考的标准绝不能一概而论。上述《民法典纪要》针对的是债务人为逃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实施的转移财产行为,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有权向申请撤销。之所以确定不能“低于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总价标准,是因为民法除了要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要保护正常的个人财产交易流通。但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惩处的是权钱交易的行为,因此,其严苛程度理应较民法的规定要高。以《民法典纪要》规定的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作为评判受贿犯罪中“明显”的标尺,显然失之过宽。
(三)应以差价的绝对数与相对比例综合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明显低价”的考量,不仅要考虑正常市场售价与实际购房价之间的绝对差额,还要结合差价在总价中的比例,所处的城市市场环境、房产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比如,在上海市区核心地段,购买人获得了5%的价格优惠,该优惠较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的优惠仅低3%,但差价的绝对数额达到60万元,则基本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因为,尽管折扣率不高,但60万元的差价根据常情常理一般人无法通过“砍价”获得,抛开购房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手中的权力,开发商没有让利的理由。同时,办案时应当结合开发商的销售记录以及内部优惠文件,排除开发商针对不特定人的实际销售优惠存在比该5%的优惠更低的情况。
二、优惠条件的设定,是否针对特定人
首先,要看优惠交易条件是否事先设定。
作为一种大交易额的商品,开发商对于
房价的优惠底线必然事先经过测算,设定了获取优惠的前提条件,基本不可能临时制定。
如是在国家工作人员购房时临时制定的优惠,或在国家工作人员购房后为了掩饰而伪造的优惠,则显然不能认定相关优惠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
因此,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不仅要重视对相关证人证言的审查,还要收集诸如开发商内部销售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审查优惠制定时间与国家工作人员购房时间的先后,以此判断优惠条件是否事先设定
其次,要看有无其他购买者享有相同的优惠。
鉴于言辞证据的易变性以及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也较容易伪造。
如要充分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所享有的优惠并非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所独享,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对销售记录、房产网签记录等不太可能事后伪造的证据进行收集。
如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前,从未有人享有过所谓的优惠,则开发商提供的优惠文件的真实性则应当存疑。
相反,如在国家工作人员购房之前就有人享受过相同、相近乃至更低价格的优惠,在查明优惠原因后,可较为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所享受的优惠是否正当。
最后,即便是针对房开商内部人员才享有的优惠,如国家工作人员享有,也不宜认定为属于非正常优惠。
有观点认为,具有特定身份者享受的购房优惠价格,不能作为“市场价格”认定。
否则,所有低价购房类受贿都可以辩解为特殊的优惠购房行为,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加快销售,往往会针对内部职工设定优惠购房价格,尽管针对内部员工设定的优惠购房价格有员工福利的性质在内,但是该优惠并非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有心者完全可以借员工名义为“马甲”进行买房,从而获取相应优惠。
归根结底,此类针对员工的内部优惠,仍然属于正常的市场营销手段。
《刑事审判参考》第975号案例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胡伟富以7.5折的优惠价购房,尽管优惠幅度较大,但由于该优惠事先已有内部员工享受,故对于该节事实不认定为受贿。
三、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果说前面两点是判断低价买房型受贿的形式要件,权力寻租则是低价买房构成受贿罪的实质要件。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在低价买房型受贿的情形下,卖方之所以愿意给予优惠,根本原因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行贿买,希望国家工作人员为为其谋取利益。因此,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认定“低价买房型受贿”的重中之重。
(一)“收钱不办事”,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2003年《全国人民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便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例如,开发商在项目缴税方面存在问题,其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购房优惠,并提出希望在交税方面税务机关给予关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便仅仅是口头应允,事后并无具体行为,也没有实现具体的关照。即“收了钱但不办事”,也可以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看破不说破”,亦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前述案例中,开发商的税收缴纳存在问题,即便开发商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心照不宣,双方在进行行受贿时均未提及该事项,只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开发商的意图,但仍然接受开发商给予的特殊优惠,即可认定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诺为开发商谋取利益,进而构成受贿罪。在实践中,此类“看破不说破”的主观明知,主要以行受贿双方的口供来证明,因此,控辩双方均应重视对供述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三)接受“情感投资”,仍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仍举前述案例,假设开发商缴税并无瑕疵,其之所以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特殊优惠,是为了与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搞好关系”进行“情感投资”。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税收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管理关系,其具备将来为开发商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条件,可能影响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来合法履职。在此种情形下,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仍然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认定其享受的特殊优惠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仍可以认定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
综上所述,尽管本文所论述的“低价买房型受贿”披着市场交易的外衣,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隐蔽性,但只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以常识、常情、常理透视低价购房的价格因素、优惠理由、职务关联三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便不难作出罪与非罪的判断。
买房优惠多少不算贿赂
法律分析:购房有优惠是比较正常的现象,但购房的优惠如果明显超出不合理的情形时,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售房者谋取利益的,按受贿论处。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行受贿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行 受贿 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 收受贿赂 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 买房 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 股权转让 登记,或者相关 证据 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 孳息 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 受贿罪 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 自首 、 立功 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贪污 法中有关受贿司法的解释,首先是将受贿的物品进行分类,由于受贿物的种类形式多样,那么受贿物品的实际价格是以受贿时的参考价格,以及与审理时的市场价作比较来决定的。而且受贿时涉及到的一般都是一个关系网,那么对于该关系网的人都会有着受贿轻重的区别。
如何查处低价购房
新房买卖中房屋市场价的认定方法
房屋是贵重商品, 房产开发商或经销商为了促销, 会充分运用营销手段, 针对所 谓不同的购房对象、不同的付款方式等, 给予各种名义的“优惠”,推出不同的价 格,比如“优惠价” 、VIP 价、成本价、内部价等。这么多的价格中哪个是真正的 优惠价,哪些是为特定的关系户量身定做的,判断起来有较大的难度。《意见》 指出, 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也属于市场价。在以低价购房实施行贿、受贿 的案件中, 售房者、购房者都会以购房价是市场价, 享受的价格优惠是给予所有 人的优惠作为否定行贿、受贿的理由。因此, 判断何为真正的优惠价对于认定房 屋的市场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认为,判断以“优惠价” 、VIP 价、成本价、内部价等各种名义出现的销售价 是不是给予购房者正常的优惠价, 是不是市场价, 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认定: (1) 判断所谓的购房优惠是否事先真实存在。在收集、审查证据上, 主要依靠房产开发商或者经销商的证人证言、内部资料、促销广告、同期房屋销售合同等证据综 合认定所谓的“优惠价” 、VIP 价、成本价、内部价是否事先真实存在。(2)审查 这些优惠价是否针对不特定人制定。是不是符合相应条件的不特定购房者都能享 受对应的优惠,是判断所谓的“优惠价” 、VIP 价、内部价、成本价能不能成为市 场价的第二个条件。如果并非符合相应购房条件的所有购房者都能享受, 而是个 别或极少数与房产开发商或者经销商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才可以享受, 那么这些价 格就不能被认定为《意见》所指的针对不特定人的优惠价, 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市 场价。(3)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享受优惠的条件。房产开发商或者经销 商制定的所谓的“优惠价” 、VIP 价、内部价、成本价等,一般是针对不同条件的 购房者推出的。通常根据购房者是不是公司股东、员工, 或者一次性付现款、首 付的比例大小、按揭贷款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商业贷款的比例大小等付 款方式的不同, 或者出售的具体房屋的不同特点, 比如房屋材质、所在位置、房 屋结构、楼层、采光、通风、层高等,或者结合付款方式和房屋的不同特点等, 分别制定优惠价格。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具备享受这些优惠的条件, 而享 受了购房的优惠价格, 就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市场价购买这套房屋。反之, 享受的优惠价格则可以认定为市场价。
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构成受贿罪吗
事业单位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的,不足以认定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房地产商确实行贿,为其牟利的,就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参考资料:党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何认定领导干部低价购房
法律分析:对于与低价购房受贿案件定性和定量均密切相关的市场价格认定问题,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房屋的市场价格可由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将估价结果作为基点,判断实际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及其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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