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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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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答案是不可以。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答案是不可以。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答案是不可以。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引用法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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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引用法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可以单独抵押吗

      不可以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什么是地役权

      所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是法系民法及英美法系财产法上均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八十五条)在国内首次规定了地役权法律制度。其中,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规定了地役权的登记制度。其中,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地役权的性质:

      1、以他人的不动产为标的物,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为内容。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设立地役权的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设立的地役权标的范围突破了德国等法系国家的立法。这是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1,地役权法律关系只发生在两块土地之间,至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之间是否可以设立地役权,并无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为了拓展地役权的调整范围,将地役权的标的确定为“不动产”,使得对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也可设定地役权。

      2、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效益”可以按照地役权人的意志设定,在地役权合同中体现为“利用目的”,既可以包括生活上的便利,也包括生产经营上的便利;既可以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可以包括精神层面的,如眺望。

      3、按照合同设立。地役权是意定物权,可以交由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协商确定地役权的范围、存续的期间、是否支付费用、具体负担的类型等。这里的协商就体现为地役权合同。

      不可以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法律分析: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者抵押。法律明确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多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抵押

法律分析: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可以抵押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地役权举例子

法律分析: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举例: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役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何谓地役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包括有主体范围不同、用途和目的不同、取得的制度不同等;地役权的效力是自地役权合同成立时具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

一、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用途和目的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

      3.取得的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效力如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此提醒您,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地役权: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的权利。

      2.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和延伸,不是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什么叫地役权 举例说明

法律分析: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规定

物权法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在对不动产的使用上有着“登记有效”的传统习惯,地役权应采登记生效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怎样?

地役权是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产生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三)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资料

地役权.360百科[引用时间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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