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72%(公务员86%),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76%(公务员88%),居民支付比例为55%;
2、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要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职工支付比例统一为60%(公务员80%),居民支付比例为40%。
非因急诊(症)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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