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分别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相关材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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