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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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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6116×60%=3669.60元;不得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116×300%=18348元。

缴费比例

海口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0.5%,个人缴费基数比例为0.5%。

参保对象

市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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